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保險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INSURANCE LAW (I) 
開課學期
95-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劉宗榮 
課號
LAW7271 
課程識別碼
A21 M771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一7,8(14:20~16:20) 
上課地點
社法研1 
備註
總人數上限:2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是提供大學已經修過保險法的研究生,進一步深入研究保險法的課程。本學期的?容,主要依照我國保險法的章節。學期的前半段,每次上課第一小時分由教授講授相關的重要理論以及美國近三十年來重要裁判(被編入教科書之案例),提供討論。第二小時由一位研究生就同一個領域?,國?新的或有價值的裁判、論文,簡要報告,進行討論。
期末後半段,研究生須備妥報告摘要,輪流報告,提供討論。期末必須撰寫研究報告。 

課程目標
一、介紹課程?容、上課方式,排定報告順序及?明評分標準
二、保險契約的訂立(我國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及美國的暫時性保險)
三、保險契約的解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批評及修正、定型化約款、個別商議約款)
四、保險業務員的法律地位(在主管機關新的規定下,保險業務員對?對外的法律關係)
五、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範圍?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保險利益)
六、保險事故的範圍(概括保險與列舉保險的意義、區別實益)
七、據實?明義務(比較法上的研究及批評)
八、危險發生通知義務規定的評論及修正
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促使危險發生的《故意》如何解釋?國?外實例的檢討。
十、保險標的物保險價額評估、損失額的評估。
十一、複保險與保險競合概念的澄清,解決方法的通盤檢討
十二。代位權(法定債權讓與、意定債權讓與。複代位。及代位權的優先位次,檢討對安定基金行使代位權等問題)
十三 火災保險與抵押權(彼此關係、立法政策)
十四 責任保險(商品責任險、汽車責任險、強制責任險、事故次數的認定等)
十五 保證保險的理論與實際
十六人壽保險(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立法政策、受益人認定方式的比較研究等)
十七自殺的認定(是否必須意識清醒才算自殺?)
十八集體保險逆選擇的防止
十九疾病致殘廢、傷害致殘廢的認定
二十傷害致殘廢的保險給付(何時可以終止?得否要求被保險人接受矯治治療? )
二十一、輪流報告
 
課程要求
前半學期,教授就以上主題講授理論建立。學生就同一領域報告國?有關論文或裁判,並進行討論
後半學期,由學生提出報告,進行討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劉宗榮:保險法(新版約於十月出書)
江朝國:保險法的基本理論
鄭玉波:保險法輪
施文森:保險法總論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